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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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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於漁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改選前,辦理現任漁會總幹事屆次考
  2. 2.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由主管機關依其當屆任內之各年度漁會考核成績平均計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造具名冊函報中央主管機關。但中途接任之總幹事,其當屆任內之漁會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予辦理屆次考核成績。
  3. 3.前項屆次考核成績之所有評分核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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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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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漁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改選前,辦理現任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由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