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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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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投資經營
非
我國籍漁船後,有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經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通報未逾二年之情形,
主管機關
應命其提出改善計畫書,並於列入通報名單後二年內自該名單除名。
前項改善計畫書內容,依
第四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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