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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施行,尚需時準備及宣導,爰定明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之施行,尚需時準備及宣導,爰定明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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