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取得當年度赴印度洋作業許可之漁船赴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且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者,應依下列程序及期限申請油魚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以下簡稱油魚作業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
一、大釣船之經營者屬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二月十日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於當年度二月二十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大釣船之經營者非屬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二月二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小釣船之經營者屬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二月十日以前向小釣協會登記,由小釣協會於當年度二月二十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
四、小釣船之經營者非屬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二月二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 前項漁船申請油魚作業許可時,應載明作業期間,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得變更。
- 漁船於當年度二月二十一日以後依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當年度赴印度洋作業許可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當年度油魚作業許可,不受第一項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 第一項漁船屬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者,僅限於油魚漁區作業。









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20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48 第 十 章之一 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 §67-1 第 十一 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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