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印度洋作許可者,應檢具第七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 一、大釣船之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九月十五日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大釣船之經營者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小釣船之經營者為臺灣鮪延繩釣協會(以下簡稱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九月十五日以前向小釣協會登記,由小釣協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 四、小釣船之經營者非為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五、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