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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七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 一、大釣船之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大釣船之經營者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小釣船之經營者為臺灣鮪延繩釣協會(以下簡稱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小釣協會登記,由小釣協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四、小釣船之經營者非為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五、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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