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六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長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3.原經許可在印度洋作業且領有延繩釣漁業執照,並經核准參加對外漁業合作經營非鮪延繩釣漁業。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一般組:
1.曾取得冷凍黃鰭鮪組或一般組之遠洋作業許可。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或一般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太平洋兼營運搬船不得申請前項作業許可,已取得者應予廢止。









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20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48 第 十 章之一 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 §67-1 第 十一 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68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