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印度洋作業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以下簡稱赴印度洋作業許可),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 船舶識別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下列彩色漁船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中英文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其尺寸為六英吋乘以八英吋: (一)呈現左、右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各一張。 (二)從船艏及船艉拍攝之照片各一張。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六、已加入工資墊償機制相關證明文件,或提供金融機構出具之工資給付保證函,且在有效期間內。 七、漁船於申請之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提交已清空漁艙漁獲物之證明文件: (一)經營者變更。 (二)變更漁船統一編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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