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鮪延繩釣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配額。
- 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顯無作業可能。但受讓他船之配額不予收回。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