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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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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作業組別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長鰭鮪組: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具備冷凍設備,其單船大目鮪配額較一般組多。 (二)一般組:未有特定之主要漁獲物種類。
  2. 2.大釣船於印度洋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 一、大目鮪漁區:南緯三十度以北之印度洋。但不包括自肯亞東岸沿南緯四度向東延伸至其與東經四十四度交會處,再向東北方延伸至北緯零度(赤道)、東經四十九度交會處,再延伸至北緯十五度、東經六十一度交會處,再沿北緯十五度向西至葉門東岸以西之海盜頻繁活動區域;其示意圖如附件二。 二、油魚漁區:南緯三十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西之印度洋;其示意圖如附件三。 三、長鰭鮪漁區:東經七十五度以西,南緯十五度以南,及東經七十五度以東,南緯十度以南之印度洋;其示意圖如附件四。
  3. 3.小釣船於印度洋之作業漁區為除前項第一款但書之海盜頻繁活動區域以外之印度洋;其示意圖如附件五。
  4. 4.小釣船於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不得進入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東之印度洋作業。
  5. 5.鮪延繩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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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圖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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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作業組別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