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8 條

  1.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印度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三所定港口為限。
  2. 取得大西洋或太平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3. 申請於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或東港鹽埔漁港,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國內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申請於日本清水或燒津港口卸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日本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