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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配額限制魚種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 四、長鰭鮪、油魚、劍旗魚及黑皮旗魚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五。
  2. 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疑似有未經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情形,或單週黃鰭鮪或大目鮪漁獲量超過十公噸。 二、經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查獲,或IOTC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查報下列缺失之一尚未改善: (一)船上無有效漁業證照。 (二)船上無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 (三)漁船標識未符合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三、前條第二項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填寫內容不完備。
  3.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轉載量,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第一項第五款之轉載量,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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