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標誌位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明易見之處。 二、英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之中文船名下方。 三、漁船統一編號: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之英文船名下方。 四、漁船國際識別編號:應標識於漁船吃水線以上之船舷兩側及甲板不受漁具遮蔽之明顯位置,並應避免標識在船艏、船艉、排水口或可能污損之位置。但漁船滿載且標識字體最下緣低於水面者,應標識於漁船上層結構體。
根據《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船艦標誌位置需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明易見之處。這表示中文船名需在特定位置標示清楚,以示易見。 二、英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的中文船名下方。這意味著英文船名需在特定位置標示,並放在中文船名的下方。 三、漁船統一編號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的英文船名下方。這指示了漁船統一編號的標示位置要在特定地方,並在英文船名的下方。 四、漁船國際識別編號應標識於漁船吃水線以上之船舷兩側及甲板不受漁具遮蔽之明顯位置,並應避免標識在船艏、船艉、排水口或可能污損之位置。這條規定明確指出了漁船國際識別編號的標示位置及避免標示在可能污損的位置。 參考資料來自《船艦標誌位置及內容辦法》中的相關章節。例如,這些規定的實際應用範例可以是根據這些法規進行的漁船標誌檢查報告,或者是根據這些要求進行的漁船標誌位置的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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