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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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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仲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准: 一、依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廢止核准未滿一年。 二、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限制不得辦理仲介務未滿一年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廢止核准未滿二年。 三、未依第九條第四項所定期限重新申請核准者,自申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未滿一年三個月。 四、仲介機構負責人或代表人曾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仲介機構負責人或代表人曾任職其他仲介機構負責人或代表人,且該其他仲介機構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遭限制不得辦理仲介業務未滿一年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廢止核准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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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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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為仲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依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廢止核准未滿一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