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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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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不得新僱我國籍船員一年: 一、所合作之外國仲介公司未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條件。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船員工資經外國仲介公司代為轉付。 三、有第十七條第一項情事,經命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四、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
  2. 2.仲介機構所仲介非我國籍船員,於登船後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達附件一規定之比率及人數,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不得引進非我國籍船員。
  3. 3.仲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仲介機構之准: 一、評鑑成績連續二年列為丙等。 二、所仲介非我國籍船員,於我國籍或我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發生人口販運、強迫勞動情事,經我國或其他國家司法機關起訴或經國際漁組織認定屬實,且仲介機構有第十五條規定應辦理事項而未辦理。
  4. 4.仲介機構經廢止核准後,主管機關應命該仲介機構於指定期限內,將其業務移轉至其他仲介機構,或將原仲介之非我國籍船員送返所屬國家。
  5. 5.前項仲介機構應於完成業務移轉或送返船員後,檢附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應檢附之文件、承受仲介機構之資格、應辦理事項及無息退還保證金等事項,準用前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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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仲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不得新僱非我國籍船員一年: 一、所合作之外國仲介公司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