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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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太平洋黑鮪作業許可,許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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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太平洋黑鮪作業許可,許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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