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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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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22 條
(飼料、設備之檢查及抽樣查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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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其設備、貯藏場所與有關資料,並得抽樣查驗。必要時,亦得在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檢查及抽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為前項查驗所抽取之樣品,以足供檢驗為限。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檢查及抽樣,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不得拒絕。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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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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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販賣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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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檢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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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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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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