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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22 條(飼料、設備之檢查及抽樣查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其設備、貯藏場所與有關資料,並得抽樣查驗。必要時,亦得在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檢查及抽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2. 為前項查驗所抽取之樣品,以足供檢驗為限。
  3.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 第一項之檢查及抽樣,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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