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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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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飼料、飼料添加物者,得酌予獎勵,並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2. 2.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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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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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0123 增訂)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飼料、飼料添加物者,得酌予獎勵,並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礙於中央政府組織再造,不斷裁減檢驗人力、員額,恐無法事必躬親一一查驗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如有充分的誘因,自可鼓勵民眾或違法飼料業者之內部員工,挺身檢舉,有助於行政效能,此亦可由現行約二十一個法律明定檢舉獎勵規定得證,爰參照上開法律規定,增訂第一項。   三、本法如採一定金額作為獎金者,勢必增加行政機關成本,也會轉嫁人民負擔,所以不宜採行,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所規範之罰金或罰鍰,僅為一千元至二萬元不等,縱使全數作為獎金,恐仍難吸引民眾之注意,反而是違法飼料業者因該違法行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顯然比較有誘因。所以參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違法業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並以此作為檢舉獎金之基礎。惟因檢舉獎金額度及分配等,均屬細節性事宜,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處理,爰增訂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1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礙於中央政府組織再造,不斷裁減檢驗人力、員額,恐無法事必躬親一一查驗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如有充分的誘因,自可鼓勵民眾或違法飼料業者之內部員工,挺身檢舉,有助於行政效能,此亦可由現行約二十一個法律明定檢舉獎勵規定得證,爰參照上開法律規定,增訂第一項。   三、本法如採一定金額作為獎金者,勢必增加行政機關成本,也會轉嫁人民負擔,所以不宜採行,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所規範之罰金或罰鍰,僅為一千元至二萬元不等,縱使全數作為獎金,恐仍難吸引民眾之注意,反而是違法飼料業者因該違法行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顯然比較有誘因。所以參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違法業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並以此作為檢舉獎金之基礎。惟因檢舉獎金額度及分配等,均屬細節性事宜,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處理,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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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管理法第 22-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飼料、飼料添加物者,得酌予獎勵,並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管理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飼料管理法第 2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