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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飼料為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違反第十一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應予沒收。 前項飼料在判決確定前,必要時得先予拍賣,將價款提存。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飼料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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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內容已納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飼料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應予沒收。
本條規定內容已納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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