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飼料管理法34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2

(0611229 制定)

查獲飼料為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違反第十一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應予沒收。   前項飼料在判決確定前,必要時得先予拍賣,將價款提存。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飼料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應予沒收。

(0751125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內容已納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1229 制定)

本條規定飼料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應予沒收。

(0751125 全文修正)

本條規定內容已納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飼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管理法第 34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管理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飼料管理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