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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 受罰人不服前項複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受罰人不服複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覆核。但以一次為限。 受罰人不服前項覆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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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已無必要於本法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異議覆核程序,以利受處分人得儘速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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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受罰人不服複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已無必要於本法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異議覆核程序,以利受處分人得儘速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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