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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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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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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11229 制定)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   受罰人不服前項複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受罰人不服複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0751125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覆核。但以一次為限。   受罰人不服前項覆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104012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已無必要於本法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異議覆核程序,以利受處分人得儘速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1229 制定)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受罰人不服複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0751125 全文修正)

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104012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已無必要於本法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異議覆核程序,以利受處分人得儘速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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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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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管理法第 36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管理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飼料管理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