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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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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飼養場所:指水產養殖設施、畜牧場、依畜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之畜禽飼養場及其他飼養家畜、家禽之場所。 二、飼料調配室:指合法設置於飼養場所內,放置混合機以製造飼料之設施。 三、自製自用飼料戶:指以混合機,於飼養場所內,自行調製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公告為詳細品目之飼料(以下稱自製飼料),供給自有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食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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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飼養場所:指水產養殖設施、畜牧場、依畜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