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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13 條(宰殺動物應遵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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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3. 3.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宰作業講習。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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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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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動物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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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保護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保護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