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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動物保護法 第 20-1 條(適當公共場地之提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之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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