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20 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之規定(一))
- 1.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 2.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 3.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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