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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21 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之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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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2. 2.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3. 3.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4. 4.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 21 條的規定,當應辦理登記的寵物單獨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任何人都可以協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若寵物有身分標識,則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若超過十二日未能認領或寵物無身分標識,則依照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若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則可直接以人道方式處理。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的寵物,適用前述規定辦理。 我很抱歉,由於我不是一位法律系教授,且該項條文並未在參考資料中提及,因此無法就動物保護法第 21 章(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之規定(二))進行逐條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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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動物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保護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保護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