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2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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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 2.前項業者應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申報內容、方式、期限、程序、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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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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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40123 增訂)
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業者應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申報內容、方式、期限、程序、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進行寵物食品之源頭管理,參酌日本「寵物食品安全法」及考量我國民情,規定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品(以犬、貓寵物食品為主)進行申報,俾利市售產品發生問題時,可即時回溯,及進行必要之處置,訂定第一項。 三、有關具體之申報及管理內容,於第二項授權訂定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1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進行寵物食品之源頭管理,參酌日本「寵物食品安全法」及考量我國民情,規定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品(以犬、貓寵物食品為主)進行申報,俾利市售產品發生問題時,可即時回溯,及進行必要之處置,訂定第一項。 三、有關具體之申報及管理內容,於第二項授權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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