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2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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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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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40123 增訂)
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 一、染有病原微生物。 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三、逾有效日期。 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寵物食品之衛生安全直接影響寵物健康及生命安全,參酌日本「寵物食品安全法」,增訂限制寵物食品不得含有對寵物健康有害之病原微生物(如沙門氏菌、病原性大腸桿菌等)及有害寵物健康物質(如黃麴毒素、農藥、重金屬等)種類、安全容許量等相關管理規範之授權依據。
- 贈與名詞
- 意圖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1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寵物食品之衛生安全直接影響寵物健康及生命安全,參酌日本「寵物食品安全法」,增訂限制寵物食品不得含有對寵物健康有害之病原微生物(如沙門氏菌、病原性大腸桿菌等)及有害寵物健康物質(如黃麴毒素、農藥、重金屬等)種類、安全容許量等相關管理規範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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