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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38 條(收費標準之訂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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