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40 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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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動物保護法」第40條施行日期為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後之動物保護法施行日期則為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根據修正前後動物保護法第40條內容,針對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品者,處罰相關條文進行調整。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書,可說明修正前後對於具營利目的以及非營利目的的購買行為如何界定及適用情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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