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9 條(運送動物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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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
- 2.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
- 3.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二年應接受一次在職講習;其運送人員講習、動物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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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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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71013 制定)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其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運送動物易因疏於注意,而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驚嚇或傷害,故明定運送動物應遵行事項。 二、授權訂定動物運送辦法,俾使運送時有所遵循。
(0961214 修正)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 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二年應接受一次在職講習;其運送人員講習、動物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運送動物為業者需具專業知識,應接受適當訓練,取得資格後,方可從事。 二、實務上現已推行「運送人員」需取得合格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
- 主管機關名詞
(0871013 制定)
一、運送動物易因疏於注意,而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驚嚇或傷害,故明定運送動物應遵行事項。 二、授權訂定動物運送辦法,俾使運送時有所遵循。
(0961214 修正)
一、運送動物為業者需具專業知識,應接受適當訓練,取得資格後,方可從事。 二、實務上現已推行「運送人員」需取得合格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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