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8 條(禁止飼養、輸出入動物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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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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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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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3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立法理由部分動物由人類飼養可能危及該動物之生命,部分動物具有危害人類安全及生態環境之危險性,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及輸入之動物。
- 主管機關名詞
(0871013 制定)
部分動物由人類飼養可能危及該動物之生命,部分動物具有危害人類安全及生態環境之危險性,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及輸入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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