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7 條(防止所飼動物侵害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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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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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有責任防止其飼養的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這是基於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立法目的而訂立的規範。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飼主的狗咬傷了他人,飼主便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條法規在保護公共安全及預防動物侵害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飼主應該嚴格遵守。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71013 制定)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立法理由一、動物具有其獸性,如未妥善照顧,會危害他人,故飼主對於其所飼養之動物應負看管責任,以避免危害人類。如侵害他人者飼主應依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負賠償責任。 二、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對畜養動物影響鄰居安全,可處拘留或罰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亦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爰參照上開法律明定本條。
(0961214 修正)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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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013 制定)
一、動物具有其獸性,如未妥善照顧,會危害他人,故飼主對於其所飼養之動物應負看管責任,以避免危害人類。如侵害他人者飼主應依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負賠償責任。 二、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對畜養動物影響鄰居安全,可處拘留或罰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亦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爰參照上開法律明定本條。
(0961214 修正)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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