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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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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許可經營特定寵物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其公司(或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符合前二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檢表。 三、載明營業場所名稱、地址、面積之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四、營業場所土地、建築物屬負責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特定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六、因停業、歇業或有其他事由無法繼續飼養時,將特定寵物妥善處置之規劃書。 七、繁殖業及買賣業,應檢附委託寵物登記管理辦法所定登記機構辦理登記之契約,或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受委託為登記機構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前項第五款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之內容應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3. 3.特定寵物業兼營繁殖場、買賣或寄養者,應就全部兼營項目,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朱虜虜,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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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許可經營特定寵物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