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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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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申請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2. 2.經依第十四條規定廢止許可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次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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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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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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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申請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