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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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畜禽飼養登記證(格式如附件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場名。 二、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 三、場址。 四、畜牧設施及面積。 五、飼養畜禽種類及規模。 六、畜禽飼養登記證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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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核發畜禽飼養登記證(格式如附件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場名。 二、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 三、場址。 四、畜牧設施及面積。 五、飼養畜禽種類及規模。 六、畜禽飼養登記證有效期限。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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