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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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飼養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飼養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展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及檢附原畜禽飼養登記證,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展延並換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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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了畜禽飼養登記證的有效期限和展延程序。根據法條规定,畜禽飼養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飼養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展延申請書,並檢附原畜禽飼養登記證,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展延並換發新證。 舉例來說,根據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如果一家畜牧場的畜禽飼養登記證有效期限即將屆滿,而場主希望繼續經營,就需要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寫展延申請書,並檢附原畜禽飼養登記證,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展延。 Source: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 這是一個關於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的具體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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