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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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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或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飼養家畜、家禽種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或其他畜牧設施: 一、為改善環境污染或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必要設施。 二、因防疫需要,改善為密閉式或開放式禽舍。 三、因產業升級需要,改善為節能、節水、環境控制畜禽舍。 四、為採友善式飼養,改善畜禽舍。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設施改善面積,不得超過畜禽飼養登記證畜牧設施之畜禽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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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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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或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飼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