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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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或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飼養家畜、家禽種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或其他畜牧設施: 一、為改善環境污染或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必要設施。 二、因防疫需要,改善為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 三、因產業升級需要,改善為節能、節水、環境控制畜禽舍。 四、為採友善式飼養,改善畜禽舍。
-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設施改善面積,不得超過畜禽飼養登記證畜牧設施之畜禽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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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