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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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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一、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九款所定文件。 二、原許可證正本。但申請補發者,應檢附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的程序是需要填寫申請書,並且檢附相關資料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其中包括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款所定的文件,以及原許可證的正本。如果是申請補發的話,則需要檢附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動物展演公司需要換發或補發許可證,他們必須填寫申請書,並且檢附原許可證的正本,以及符合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款所定的文件。如果是申請補發,還需要附上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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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一、第五條第二項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