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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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審查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時,應審酌該展演動物者申報之動物管理表、年度自我評估報告與其他申報資料、受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情形、評鑑結果及其他有關展演動物之事項,並準用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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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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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稽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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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