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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41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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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 2.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在偵查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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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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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一、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背信之金融犯罪或對其詐欺之犯罪,具有隱密性、技術性且多為智慧性犯罪,不易偵查及發覺,且證據資料等常有湮沒之虞,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規定自首或自白者免除或減輕其刑之規定,以早日破獲犯罪、追查其他共犯,降低對社會大眾、金融秩序之危害,並規定須繳交犯罪所得、查獲共犯等具體行為方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至於犯罪人如於犯罪後自首,但其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則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理之。   三、刑法第六十二條: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0950505 修正)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刑法第四章章名已由「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0920710 制定)

一、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背信之金融犯罪或對其詐欺之犯罪,具有隱密性、技術性且多為智慧性犯罪,不易偵查及發覺,且證據資料等常有湮沒之虞,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規定自首或自白者免除或減輕其刑之規定,以早日破獲犯罪、追查其他共犯,降低對社會大眾、金融秩序之危害,並規定須繳交犯罪所得、查獲共犯等具體行為方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至於犯罪人如於犯罪後自首,但其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則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理之。   三、刑法第六十二條: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0950505 修正)

刑法第四章章名已由「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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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金融法第 41 條規定:「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金融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金融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