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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4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 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在偵查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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