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一、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背信之金融犯罪或對其詐欺之犯罪,具有隱密性、技術性且多為智慧性犯罪,不易偵查及發覺,且證據資料等常有湮沒之虞,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規定自首或自白者免除或減輕其刑之規定,以早日破獲犯罪、追查其他共犯,降低對社會大眾、金融秩序之危害,並規定須繳交犯罪所得、查獲共犯等具體行為方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至於犯罪人如於犯罪後自首,但其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則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理之。 三、刑法第六十二條: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刑法第四章章名已由「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一、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背信之金融犯罪或對其詐欺之犯罪,具有隱密性、技術性且多為智慧性犯罪,不易偵查及發覺,且證據資料等常有湮沒之虞,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規定自首或自白者免除或減輕其刑之規定,以早日破獲犯罪、追查其他共犯,降低對社會大眾、金融秩序之危害,並規定須繳交犯罪所得、查獲共犯等具體行為方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至於犯罪人如於犯罪後自首,但其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則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理之。 三、刑法第六十二條: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四章章名已由「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