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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部對其會員授信總餘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二:得逾百分之二百。
  2. 下列各款餘額,不計入前項非會員授信總餘額: 一、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授信餘額。 二、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
  3. 非會員轉變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時,其以非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或贊助會員授信限額。
  4. 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贊助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贊助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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