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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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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業金融業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應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2. 2.農業金融業遇有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依附件格式於七十二小時內通報本會。但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並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依前項第三款所研議之矯正預防措施,並應經公正、獨立且取得相關資格之專家,進行整體診斷及檢視。
  3. 3.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危及農業金融業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4. 4.本會接受農業金融業依第二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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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農業金融業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