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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或相關人員於主管機關第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查核,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規避、妨礙、拒絕或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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