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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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或相關人員於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查核,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規避、妨礙、拒絕或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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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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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或相關人員於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查核,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規避、妨礙、拒絕或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或報告。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及相關人員妨害檢查或查核之罰責。 二、至於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檢查相關規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該法規定裁處之,併予敘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核名詞
- 罰鍰名詞
- 農業保險法 第 18 條條文
一、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及相關人員妨害檢查或查核之罰責。 二、至於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檢查相關規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該法規定裁處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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