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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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 二、違反依第七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或再保險規定。 三、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成立專戶或專款專用、未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或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各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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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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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農會、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 二、違反依第七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或再保險規定。 三、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成立專戶或專款專用、未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或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各該制度。
立法理由一、農會、漁會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農業保險契約範本、未依該條所定辦法相關規定,及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成立專戶或專款專用、未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或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各該制度之罰責。 二、至於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該法規定裁處之,併予敘明。
- 罰鍰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後段條文
- 要保人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農業保險法 第 7 條條文
- 農業保險法 第 17 條條文
一、農會、漁會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農業保險契約範本、未依該條所定辦法相關規定,及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成立專戶或專款專用、未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或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各該制度之罰責。 二、至於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該法規定裁處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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