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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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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 二、違反依第七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或再保險規定。 三、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成立專戶或專款專用、未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保理賠處理或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各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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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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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12 制定)

農會、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   二、違反依第七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或再保險規定。   三、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成立專戶或專款專用、未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或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各該制度。

立法理由一、農會、漁會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農業保險契約範本、未依該條所定辦法相關規定,及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成立專戶或專款專用、未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或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各該制度之罰責。   二、至於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該法規定裁處之,併予敘明。

(1090512 制定)

一、農會、漁會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農業保險契約範本、未依該條所定辦法相關規定,及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成立專戶或專款專用、未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或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各該制度之罰責。   二、至於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該法規定裁處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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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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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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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業保險法第 26 條規定:「農會、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保險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