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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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保險法第27條,根據台灣司法院的判決書,此條規定保險人有違反第19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或違反第20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的情形者,將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例如,若保險人未能提供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的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的資料,將根據該條規定受到罰鍰的處罰。
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
立法理由保險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設立獨立會計以記載業務、財務狀況,及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或所提供之經辦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農業保險相關資料不實、不全之罰責。
- 罰鍰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農業保險法 第 19 條條文
- 農業保險法 第 20 條條文
(1090512 制定)
保險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設立獨立會計以記載業務、財務狀況,及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或所提供之經辦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農業保險相關資料不實、不全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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