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27 條
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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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保險法第27條,根據台灣司法院的判決書,此條規定保險人有違反第19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或違反第20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的情形者,將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例如,若保險人未能提供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的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的資料,將根據該條規定受到罰鍰的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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