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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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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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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保險法第27條,根據台灣司法院的判決書,此條規定保險人有違反第19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或違反第20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的情形者,將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例如,若保險人未能提供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的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的資料,將根據該條規定受到罰鍰的處罰。

立法沿革 1

(1090512 制定)

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

立法理由保險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設立獨立會計以記載業務、財務狀況,及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或所提供之經辦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農業保險相關資料不實、不全之罰責。

(1090512 制定)

保險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設立獨立會計以記載業務、財務狀況,及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或所提供之經辦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農業保險相關資料不實、不全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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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保險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