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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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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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其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其保險商品由保險業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應於送審前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保險人之農會、漁會,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並依主管機關所定之保險契約範本簽訂契約;另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與上開農業保險相關事項之辦法。 二、保險業乃依據保險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保險,其辦理本法農業保險之保單,仍應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惟為確保保險業開發之商品符合農業政策及農漁民所需,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保險商品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前,應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俾日後公告該保單為補助商品及辦理保險費補助事宜;另為擴大農業保險銷售通路,提高農民投保意願,可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共用保單,俾供保險業共同推廣銷售。
- 主管機關名詞
- 要保人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保險人之農會、漁會,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並依主管機關所定之保險契約範本簽訂契約;另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與上開農業保險相關事項之辦法。 二、保險業乃依據保險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保險,其辦理本法農業保險之保單,仍應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惟為確保保險業開發之商品符合農業政策及農漁民所需,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保險商品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前,應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俾日後公告該保單為補助商品及辦理保險費補助事宜;另為擴大農業保險銷售通路,提高農民投保意願,可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共用保單,俾供保險業共同推廣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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