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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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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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農業保險依不同保險標的特性及政策目的,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前項保險人得將農業保險作業委託農會、漁會辦理。 農會、漁會擔任第一項保險人之資格條件、申請許可程序、廢止許可、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作業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農業保險依不同保險標的特性,承擔不同風險,且具引導農業政策方向等目的,故有由不同保險人辦理之必要。保險業擁有完整運作系統,政府提供農業技術及相關配套措施,即可開發及銷售農業保險商品;農會、漁會貼近農漁業者,與保險標的具有地緣關係,適合辦理主管機關訂定之政策性農業保險,爰於第一項明定農業保險之保險人由保險業或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 二、保險業依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得將農業保險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農會依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可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漁會依漁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可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障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考量保險業及個別農會、漁會服務據點有限,且農、林、漁、牧業產物,其生長所在區域不限於擔任保險人之農會、漁會組織區域,為擴大服務範圍,使農漁業者能就近投保,爰於第二項明定保險人得委託其他農會、漁會處理非承擔危險之投保手續、查勘、調查、編製被保險人名冊等保險作業事項。 三、第三項明定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之保險人,其資格條件、申請許可程序、廢止許可,及保險人依第二項規定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至於保險業則依保險法組織登記或許可後,擔任農業保險之保險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一、農業保險依不同保險標的特性,承擔不同風險,且具引導農業政策方向等目的,故有由不同保險人辦理之必要。保險業擁有完整運作系統,政府提供農業技術及相關配套措施,即可開發及銷售農業保險商品;農會、漁會貼近農漁業者,與保險標的具有地緣關係,適合辦理主管機關訂定之政策性農業保險,爰於第一項明定農業保險之保險人由保險業或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 二、保險業依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得將農業保險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農會依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可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漁會依漁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可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障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考量保險業及個別農會、漁會服務據點有限,且農、林、漁、牧業產物,其生長所在區域不限於擔任保險人之農會、漁會組織區域,為擴大服務範圍,使農漁業者能就近投保,爰於第二項明定保險人得委託其他農會、漁會處理非承擔危險之投保手續、查勘、調查、編製被保險人名冊等保險作業事項。 三、第三項明定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之保險人,其資格條件、申請許可程序、廢止許可,及保險人依第二項規定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至於保險業則依保險法組織登記或許可後,擔任農業保險之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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