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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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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
  2. 2.前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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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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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12 制定)

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   前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驗證新農業保險商品效益及累積保險數據,參考韓國農漁業災害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有關保險人推出新農業保險商品得於特定地區先行試辦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品項。   二、為明確規範試辦農業保險試辦相關事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試辦之方式、範圍、效力等相關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1090512 制定)

一、為驗證新農業保險商品效益及累積保險數據,參考韓國農漁業災害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有關保險人推出新農業保險商品得於特定地區先行試辦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品項。   二、為明確規範試辦農業保險試辦相關事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試辦之方式、範圍、效力等相關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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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前項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保險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