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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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
- 2.前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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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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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 前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驗證新農業保險商品效益及累積保險數據,參考韓國農漁業災害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有關保險人推出新農業保險商品得於特定地區先行試辦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品項。 二、為明確規範試辦農業保險試辦相關事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試辦之方式、範圍、效力等相關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1090512 制定)
一、為驗證新農業保險商品效益及累積保險數據,參考韓國農漁業災害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有關保險人推出新農業保險商品得於特定地區先行試辦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品項。 二、為明確規範試辦農業保險試辦相關事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試辦之方式、範圍、效力等相關事項,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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