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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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保險業依保險法之規定,農會、漁會準用該法第一章至第三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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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保險業依保險法之規定,農會、漁會準用該法第一章至第三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保險業以及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時,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又農會、漁會係依本法申請而取得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資格,並不適用保險法規定,惟考量農業保險屬財產保險性質,爰明定農會、漁會準用保險法第一章至第三章之規定。
- 保險法法規
(1090512 制定)
保險業以及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時,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又農會、漁會係依本法申請而取得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資格,並不適用保險法規定,惟考量農業保險屬財產保險性質,爰明定農會、漁會準用保險法第一章至第三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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