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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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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 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 三、保險業: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四、保險人:指在農業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義務之保險業及農會、漁會。 五、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農業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六、被保險人: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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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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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12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   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   三、保險業: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四、保險人:指在農業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義務之保險業及農會、漁會。   五、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農業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六、被保險人: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有關第一款農業保險之定義,說明如下:    (一)所定「天然災害」指為填補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海水倒灌、土石流或地震等天然災害。    (二)其他事故指「天然災害」以外,包括疾病、蟲害、毒害、市場、環境因素等,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    (三)所定「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係以約定方式認定。    (四)另本法之「保險人」包括保險業及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其中「保險業」以經營保險為業,本可開發與農、林、漁、牧業相關之保險商品,惟得依本法補助農民保險費,並提供保險人稅賦減免、危險分散機制等措施者,須係配合主管機關開發之保險商品,爰明定經主管機關公告者,始為本法所稱之農業保險。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保險利益名詞
(1090512 制定)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有關第一款農業保險之定義,說明如下:    (一)所定「天然災害」指為填補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海水倒灌、土石流或地震等天然災害。    (二)其他事故指「天然災害」以外,包括疾病、蟲害、毒害、市場、環境因素等,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    (三)所定「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係以約定方式認定。    (四)另本法之「保險人」包括保險業及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其中「保險業」以經營保險為業,本可開發與農、林、漁、牧業相關之保險商品,惟得依本法補助農民保險費,並提供保險人稅賦減免、危險分散機制等措施者,須係配合主管機關開發之保險商品,爰明定經主管機關公告者,始為本法所稱之農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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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保險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