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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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 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 三、保險業: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四、保險人:指在農業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義務之保險業及農會、漁會。 五、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農業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六、被保險人: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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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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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90512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 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 三、保險業: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四、保險人:指在農業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義務之保險業及農會、漁會。 五、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農業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六、被保險人: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有關第一款農業保險之定義,說明如下: (一)所定「天然災害」指為填補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海水倒灌、土石流或地震等天然災害。 (二)其他事故指「天然災害」以外,包括疾病、蟲害、毒害、市場、環境因素等,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 (三)所定「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係以約定方式認定。 (四)另本法之「保險人」包括保險業及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其中「保險業」以經營保險為業,本可開發與農、林、漁、牧業相關之保險商品,惟得依本法補助農民保險費,並提供保險人稅賦減免、危險分散機制等措施者,須係配合主管機關開發之保險商品,爰明定經主管機關公告者,始為本法所稱之農業保險。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保險利益名詞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有關第一款農業保險之定義,說明如下: (一)所定「天然災害」指為填補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海水倒灌、土石流或地震等天然災害。 (二)其他事故指「天然災害」以外,包括疾病、蟲害、毒害、市場、環境因素等,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 (三)所定「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係以約定方式認定。 (四)另本法之「保險人」包括保險業及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其中「保險業」以經營保險為業,本可開發與農、林、漁、牧業相關之保險商品,惟得依本法補助農民保險費,並提供保險人稅賦減免、危險分散機制等措施者,須係配合主管機關開發之保險商品,爰明定經主管機關公告者,始為本法所稱之農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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