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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農民保險費。補助款由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者,準用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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