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7-1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農民保險費。補助款由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者,準用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